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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1-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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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纳入失信名单须慎行

时间:2019/12/25  点击:482


       

于近日提交一审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或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起市民热议。对此,南都NDX实验室热点站站队发起了网络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网友反对拒不交纳物业费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超过八成网友认为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媒体这一调查显示,“不交物业费纳入失信名单”这一规定确实有些“不得人心”。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单纯从双方的权责关系来看,把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现实情况远比这样的逻辑关系要复杂。正如一些网友所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是业主不讲诚信,没有理由地拒绝交纳物业费,而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达到业主的要求,或者是导致业主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只能以拒交物业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同时也倒逼物业公司改善自己的服务。

事实上,如果现实中确实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和服务难以达到业主的要求,造成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这属于双方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果以法规条例的方式一律把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业主进行信用惩戒,这样的做法,自然难以服众。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提速,很多方面都开始和失信惩戒挂钩,这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但是正如那句被重复了很多遍的话所说的那样,信用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简单粗暴”往里装。信用惩戒不是小事,会给被惩戒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所以在使用信用惩戒这一“工具”时,应判断是否适用、确定如何适用,并多征求一下公众的意见。否则,到了法规条例施行的时候,很有可能带来貌似正义,实则不公的后果,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对于部分业主因为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最终还得依靠双方的协商、沟通,甚至对簿公堂,寻求法律判决,而不是简单地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信用惩戒。惩戒影响大,能否使用、如何使用还须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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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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